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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四)——县、乡人民政府及村民组织的防灾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20 16:58:36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     浏览次数:     

第三节 县、乡人民政府及村民组织的防灾责任 


1.11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 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 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 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12 地质灾害调查与规划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 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 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 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 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 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 防护重点。  

    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 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1.13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 1 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 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 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报 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1.14 地质灾害危险区管理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 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 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 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1.15 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6 地质灾害应急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 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 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 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 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 2 3  大,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 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 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 的应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 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 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 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 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 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相应的补偿。  

1.17 地质灾害责任界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 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 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